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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一二谈

发布时间:2014年7月6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一读者问:我原在一企业开车.不久前,我行车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我下肢残疾.我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想申请工伤待遇,但有的人说负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这样规定的吗?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沈勇律师答:
对该问题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劳办发〔1996〕28号”第7条原来规定“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但“劳办发[1996]271号”规定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事故责任的大小不能决定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如果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有构成犯罪等情况,按上述三种情形,就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同时,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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