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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年限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9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l、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个人,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退休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我区为社会性养老金,下同)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20%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进行计算。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同时缴费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我区为缴费性养老金,下同)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部分统一按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20%进行计算,对其中缴费累计年限为20年一25年及其以上的,分别按职工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实施补贴,并人附加养老金。
对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进行计算,最高为14%。
3、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支付金额低于按每满一年的二个月个人平均缴费工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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