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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俩自愿辞职,我们有证据” 公司拿出的“辞职申请”竟有52人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6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张叶 绘

  龙虎网讯 一份辞职报告上,竟然有52个员工签名。近日,南京建邺法院受理了一起蹊跷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两名台湾名品城的营业员,被告是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了这样一份有点“怪异”的证据,以证明这批员工的离职是自愿辞职行为,他们不用给付加班费和补偿金。但是,南京建邺法院受理后认为,这份辞职报告不合常理,综合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判决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赔付了两名原告加班费和补偿金。

  两名派遣工被辞退

  起诉公司讨要加班费和补偿金

  王芳和李琳都是2010年9月8日来到南京台湾名品城当营业员的。但是,她们只在这里干了一个月,就于10月7日被辞退,而且没有任何补偿。才干了一个月就被辞退还没补偿,王芳和李琳有些不甘心,她们决定将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告上法庭。之所以告这家公司而不是台湾名品城,是因为她们是和杭州这家公司签的合同,辞退她们的行为也是杭州这家公司干的,而不是台湾名品城。今年4月,南京建邺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诉状中,王芳和李琳称,她们虽然是在南京台湾名品城做服务员,但却是和杭州这家公司签的合同,是杭州这家公司派遣过来的。签合同时,双方约定每小时工资11元,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她们请求法院判决杭州某公司补缴自己2010年9月、10月份的社会保险,补发这两个月的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费、休假日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为证明这两人是自愿离职

  拿出有52人签名的辞职申请

  法庭上,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的答辩出人意料。该公司称,的确是该公司派遣王芳二人到南京台湾名品城工作的,但是,该公司坚决不承认王芳二人是被他们辞退的。“是她们自己不同意签长期合同,要求签短期合同的,期限1个月,而且,在签合同的同时就提出了离职申请”。至于加班工资,公司已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执行了每小时10元工资标准的多劳多得小时工资制度,同时超额支付了延时、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的小时加班工资。公司可以为王芳二人补缴实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需要王芳二人支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提供交纳社会保险费所需的个人资料。

  如今工作不好找,放着长期合同不签却偏要签短期合同,而且竟然在签合同时就提出离职申请,明显不合常理。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拿出了有王芳李琳二人签名的辞职申请,内容是“尊敬的公司领导,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自2010年10月10日起离职,望领导批准为盼!”法官拿到手里一看吓了一跳,原来签名处并不是王芳李琳二人的名字,而是密密麻麻一大片,一数竟然有52人之多。这52个人,都是一批被派遣工作的,难道她们在签合同的时候,都约好了要一起辞职吗

  公司拿出的证据疑点多

  法院不予采信支持劳动者

  对于这份蹊跷的辞职报告,原告律师质疑说,既然合同终止,劳动者自然离职,还需要特地再写一份辞职申请干吗呢岂不是多此一举吗而且,辞职是代表劳动者的个人意愿,而非集体意愿,而在此辞职申请书中有几十人签字,而且此辞职申请的时间正好就是合同终止的时间,有些不合常理,应当认为此辞职申请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义务,而在劳动者入职时让劳动者签订的。原告律师援引劳动合同法说,该法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她们是主动提出辞职的,就不能算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此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是一种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就提交辞职申请、且辞职申请上有52人签名,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该辞职申请不能作为原告主动辞职的证据,最终判决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王芳和李琳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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