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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1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我是1994年的工伤,当时没有做工伤等级鉴定,1996年企业又安排我上班否则就不管我,我一直干到企业于2006年破产,期间没有补助和享受过任何工伤待遇,2008年企业申请劳动局鉴定为四级工伤。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是按1994年的工资待遇还是现在的。谢谢!!!
  律师解答:
  你的情况较为复杂,建议你带上材料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当面解答。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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