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借口忙,人手紧张,自己制定年休假规定,称不论工龄长短一律5天且不休作废。对于这样的规定,职工敢怒不敢言,而张先生也是因为合同被终止了,才敢站出来讨说法。 张先生向反映,他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原先就有十几年工龄,在这家公司工作也有5年了。最近他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之续签,请他走人。尽管他知道这跟他老是要年休有关,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也无话可说。因为他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0年,且终止补偿金单位一分不少,故终止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是工作5年来,加上以前的工龄,他应该有10天年休假,可实际上他一天都没有享受过。每年申请,每年都被公司拒绝,称人手不够,安排不过来,不能开先例。好多职工考虑饭碗,也不敢公开叫板。张先生心想,现在既然不做了,这笔账就也应该彻底算算清楚了。
对于张先生的交涉,人事主管胸有成竹,他拿出公司的《员工手册》说,所有人员的年休假天数一律只有5天,若职工不休一律作废,这是制度规定的,谁也不能例外。他还强调,这也是结合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属于有约定从约定,随便告到哪里都不怕!张先生这下傻眼了,这样的规定他可是从来没有听说过呀,难道真的就奈何不了单位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指出,该企业的做法完全是随心所欲,根本不把法律规定放在眼里,张先生必须通过法律讨一个说法,给这样自说自话的单位一个教训。
吴律师分析道,首先暂不论单位的制度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有无公示、学习或人手一册,单就其内容来说,由于跟法律相抵触,根本无效。其次,关于休假天数,国家有具体的规定,单位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标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而这里的工作年限是包含以前工作过的年限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再次,休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单位不能找理由加以剥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不愿休年假的,应由职工本人书面提出。最后,对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计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