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64960144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业界动态

石家庄中院发布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8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女职工孕期产期享有特殊保护

  2008年5月,郭某与石家庄某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任店长职务。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配送中心为郭某缴纳了一定期间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郭某因怀孕后反应较大,有先兆流产症状,医院建议其休息。郭某向配送中心申请病假,配送中心未准予,亦未支付郭某病假期间工资,之后郭某未再上班。

  2010年4月,配送中心以郭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郭某的劳动关系。配送中心自2010年5月起没再为郭某缴纳生育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为郭某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致使郭某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和享受生育津贴。

  本案首先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但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基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郭某与配送中心自2010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配送中心为郭某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应该补缴的费用,配送中心依照规定给付郭某经济补偿金、支付病假工资、赔偿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损失、生育津贴损失等。一审判决后,配送中心不服,诉至石家庄市中院。二审进行了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配送中心给付郭某20000元,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按原判决全部内容执行。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行使自己的用工权、侵犯女职工的病假权利、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本案中,法院首先确定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郭某因怀孕后有先兆流产症状,向配送中心申请病假,配送中心未准予,侵犯了女职工享有病假的权利,后以郭某不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与其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法院继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郭某享有病假的待遇,应有病假工资。2010年12月20日郭某以配送中心为被申请人,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及补缴社会保险等各项申诉请求,所以应以此时间为准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此外,因配送中心没有为郭某缴纳生育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为郭某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致使郭某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和享受生育津贴,配送中心应赔偿郭某生育期间医疗费定额补贴损失和生育津贴损失。

1 2 共2页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6496014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