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64960144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工伤认定

我省已确定农民工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待遇支付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7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11月8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在我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对于农民工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难点问题专门进行了确定。
    对于农民工工伤如何认定,该《意见》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外省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在生产经营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中明确规定,对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等。比如16周岁至2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可一次性领取15万元工伤保险待遇。对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0.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6496014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