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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发布时间:2014年8月4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这个省近日下发文件,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据介绍,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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