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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

发布时间:2018年6月5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下岗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下岗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或者依法与企业中止、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期间,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帐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储存额不间断计息。失业人员再就业(含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从事自由职业)后,必须依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重新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下岗出“中心”分流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年龄偏大、工作年限较长、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可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具体对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一次性预缴。协议缴费的具体方式,从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之约定。协议一次性缴费的,协议中应明确在职工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一次性预缴费用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法。

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协议缴费前12个月的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当地前5年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增长率确定)递增,但不得低于当地历年最低缴费工资标准;协议缴费的比例,按历年省政府规定的当地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确定。

参见: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

发布日期: 2002年8月14日

执行日期: 20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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