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3764960144
首页
律师介绍
业界动态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法律文集
业界动态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
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
养老保险
劳动仲裁
人事争议
劳动保险
劳动法规
用工制度
工伤鉴定
劳动保障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的处理
发布时间:
2015年1月7日
来源:
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工伤应该去哪里鉴定 可以做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2.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原则
3.工伤鉴定标准尺度放宽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5.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76496014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