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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政策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2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企业化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实行企业化转制范围

实行企业化转制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分别是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院、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中国华陆工程公司、电子工业部综合勘察研究院、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

实行企业化转制在我省的中央所属科研单位4家,分别是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国家无线电频谱研究所。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企业化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0月1日起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从2001年10月1日起,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及其职工按照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以2001年9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制单位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3)对于2001年10月1日以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可不转移,职工原个人缴费连同利息计入新建立的个人帐户。2001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按政发[1986]148号文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招收后的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我省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1) 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从2001年10月1日起,对于有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2000年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483元标准支付,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对于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规定标准支付。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死亡后丧葬费及离休人员的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 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人2001年10月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0月1日到2002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3)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本人2001年10月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就高执行,不再加发补贴。

(4) 从2001年10月起,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4、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仍继续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改为企业前没有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可以与体制改革分步进行,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按照劳社部发[2000]2号及陕劳发[2000]272号规定转制的国家局属及省属科研机构,按照陕政办发[2001]77号文件规定转制的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年限、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丧葬费及离休人员护理费支付问题、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项目,由单位按照有关规执行。

7、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8、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999年1月1日后,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从1999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对于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我省对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

9、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转制为新型企业,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改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将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及时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为转制单位深化改革做出贡献。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11号)

发布日期:2001年9月4日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9]72号)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23日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参加养老保险方面,存在两种情况:一部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人员养老金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了调整;另一部分参加了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些单位退休人员一般和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调整了养老金。

这次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移交时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目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2%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6%缴费,职工个人帐户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用于计发职工退休待遇。移交单位原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少应按照每个职工缴费工资的11%连同利息,由各级人事部门转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3、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人事部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由人事部门全部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保或移交后(含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其在职职工工资管理移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工资制度及调整,由单位自主决定。

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保或移交后,从2002年1月起,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费。

6、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的职工,1992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从1993年1月起,分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原未参加劳动、人事部门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陕劳社发[2001]128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只补缴职工个人的应缴费及利息,1996年1月至2001年3月,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从2001年4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参加人事部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期间,按照其参保职工各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的11%,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含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未缴纳(含补缴)养老保险费或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

7、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含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转移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的其它政策,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

8、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从2002年1月1日起,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含原办法)。

9、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2001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其单位原执行的工资制度及离退休制度进行审核,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离退休制度的,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内支付的项目,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制度及离退休制度的,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支付的项目,均纳入统筹支付。统筹外的项目,由其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10、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字[2001]401号)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7日

转制的开发类科研院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转制科研机构的范围

(1)我省列入这次企业化转制范围的开发类科研院所共有11家,分别为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省机械研究院、省农业机械研究所、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省纺织器材研究所、省纺织科学研究所、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西安公路研究所和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

(2)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在陕科研机构和我省列入企业化转制范围的开发类科研机构共有26家,分别为西安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西安电炉研究所、西安微电机研究所、陕西省煤炭科研所、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煤科总院西安分院、西北化工研究院、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西安机械设计研究所、轻工业钟表研究所、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西安油脂科研设计院、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省机械研究院、省纺织器材研究所、省纺织科学研究所、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西安公路研究所和省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

2、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1)转制科研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0年元月1日起,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2000年单位按本单位职工199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199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缴纳。从2001年1月起,按照我省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缴费。1999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0年元月1日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转制科研机构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原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转制科研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转移到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转入财政专户,职工个人缴费连同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3.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

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属在陕科研机构和省局开发类转制科研院所中有事业费的单位,从2000年元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99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447元标准计算。一次核定后按月支付。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属在陕15家科研院机构用其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省属11家转制科研院所继续用持有的工资卡(长城卡)发放。省财政厅从2000年9月1日起,从每人每月原发数额中划出447元。统一拨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的科研院所,此项拨款今后随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自然减员而相应减少。

(2)转制科研机构2000年元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劳发[1999]6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以事业单位1999年12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金,一次核定后5年内不再变动。按照陕政发[1998]2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从1999年12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办法是:2000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元月1日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按照陕政发[1998]2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陕政发[1998]2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事业单位以1999年12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金的,不再加发补贴。

(3)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从2000年1月起,转制科研机构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国家局属和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陕劳发[2000]272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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