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64960144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劳动仲裁

仲裁"期间"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审限,是指从立案的当日起至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止的期间。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一) 公告期间;

(二) 鉴定期间;

(三)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及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参阅文件: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京仲委字[19]4号,19年5月10日)。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64960144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