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s: 工伤伤残津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女子专门应聘吧台服务员盗窃
叶茂林律师,嘉定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职业危险性很高,往往都会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这个时候公司或者事业单位会给这些工伤的员工一定的补偿。那么对于工伤伤残津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工伤伤残津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伤伤残津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通常情况下,职工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就可以申请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分为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可以进行选择。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的,那么一般是在工伤鉴定后一年内进行赔偿。要是分期按月支付的话,就有点像工资那样,每个月定时支付。
二、伤残津贴计算标准
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享受
一般限于外省农民工,看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地方规定。
三、伤残津贴支付条件
1、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3、一至四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工伤伤残津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工伤伤残津贴从办理好津贴手续开始算起每一个月按时发放,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核心内容:为了盗窃,专门到一些宾馆应聘服务员,然手利用试用期间协助登记顾客入住之机,盗窃吧台钱财。2012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高玲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9月5日,被告人高玲玲从农村出来打开,来到了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小区一宾馆应聘吧台服务员,在试用期间,被告人高玲玲见吧台盒子里有现金,顿生贪念,于是趁人不备,将宾馆吧台内的现金200元盗走,然后就溜走。
此后,被告人高玲玲见宾馆未报案,于是就有了成就感,自认为这是一条生财道。9月9日至25日,被告人高玲玲先后到辖区2G宾馆、百度宾馆等五个宾馆应聘吧台服务员,并在试用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共盗窃上述五个宾馆共计6130元现金,且每次盗窃之后,都采取下落不明消失。
被告人先后盗窃六起,盗窃现金共计6330元。后因一宾馆工作人员报案而案发,随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玲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玲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玲玲在归案后及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家属能积极代为返还全部赃款,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