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s: 企业与职工争议应提供掌管的证据 ,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
叶茂林律师,嘉定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11年,孙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一年来,公司生意红火,职工每天都要加班,节假日也不能休息。今年6月,孙某请假回老家收麦子,公司表示同意,但一直拖欠其加班费。孙某想维权,可又感觉手中证据不足,无奈来到门头沟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询问怎么办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这是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很难取得。因此,法律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知识扩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对于劳动争议中的证据证据问题,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个规定规范了举证的基本原则,将客观上无法提供,但是确实存在且被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举证分配给了用人单位。此类证据很多,例如职工名册、考勤记录、报销凭证、工资表、调度记录、工单等等。对于这些证据,如果牵涉到仲裁请求中的事实部分,劳动者一方均可以请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拒不提供的后果就是承担败诉风险。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具有合理预期。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例如考勤簿,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如果记录考勤不规范、不准确甚至不记录考勤,则非常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多了解法律规定,坚持依法维权,例如有些单位让职工签空白合同、两份合同签字后全部收回不交给职工,这些都是不合法的做法,职工应当坚持原则,否则,非常有可能导致证据缺失而在一旦产生纠纷时维权遇到障碍,不能提供有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对于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职工尤其要注意做好工作记录,适时收集自己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防患于未然。
我们都知道,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可是如果身边有职工是非工伤死亡,其近亲属能享受哪些待遇呢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了关于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的有关资料。内容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非工伤死亡
一般来说,企业员工死亡类型分为三类:因公死亡、因病死亡和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指的是员工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情形,非因工死亡的情形和因公死亡相反。
二、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兼有、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4、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孩子计算至18周岁。
三、有哪些特殊情形不是非工伤死亡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所以我们要辨清工伤死亡和非工伤死亡,因为二者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的相关资料。原来非工伤死亡的职工近亲属也是可以获得企业的一定赔偿的,即使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和待遇低于因工伤死亡的待遇,但我们一定要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