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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什么 被违法辞退员工过索赔时效仍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3年4月20日 来源:嘉定劳动工伤律师     http://jdldgsls.maxlaw.cn/

Tags: 自动离职是什么 ,被违法辞退员工过索赔时效仍获赔偿  

 叶茂林律师,嘉定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自动离职是什么

  核心内容: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定义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范围


  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自动离职争议的处理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知识拓展:


  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


  1、概述


  辞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2、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3、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被违法辞退员工过索赔时效仍获赔偿

  核心提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原来的60天延长到一年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时间之内追偿劳动报酬,在法律程序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但是,如果其追偿的是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前的劳动报酬,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呢这就需要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规定。


  近日法院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关于劳动报酬的赔偿请求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为由,判决牛先生所在公司赔偿其各项劳动报酬。


  合同约定加班不休假 辞退拒付保险赔偿金


  从2008年4月14日入职到2009年7月13日劳动合同到期被辞,牛先生一直按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月领取2049元工资。被辞的第二个月,他以自己所在公司未为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裁决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及相应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98元、养老保险赔偿金2240元。


  该公司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并非解除,不同意支付补偿金。另外,劳动合同虽对工作时间进行约定,但牛先生每周的实际工作时间5天、且其应休的6天年假事后已经安排休息了9天,故在从未安排其加班的情况下,不应再支付任何加班费用。至于欠缴养老保险金一项,只同意支付牛先生申请仲裁之日起一年内的赔偿金,之前的部分因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支付。


  仲裁裁决最终支持了牛先生的各项申诉请求。


  公司证据难圆其说 补偿赔偿都得给


  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牛先生的工资标准核算无误。公司签字确认的离职申请表;离职类别;中选择的项目为;辞退;。据此,对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主张不予采信,应向牛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主张牛先生已休年假,且以考勤表进行佐证。因牛先生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考勤表系公司自行制作,且无牛先生签字确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公司应支付牛先生的年假工资。关于其他加班问题,因公司无证据加以否认,亦应确认存在加班的事实,并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牛先生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09年9月,公司认为自此时间往前追溯,一年内的养老保险赔偿金可以支付,超过一年期的赔偿不支付。法院认为该公司为牛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对国家承担的法定义务,又是牛先生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未为牛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应向牛先生赔偿损失,该赔偿款项应视为牛先生的劳动报酬。判决该公司向牛先生支付养老保险赔偿金2240元。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仲裁时效限期为一年 合同期内索酬无期限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王忠、何锐说:关于牛先生要求的养老保险赔偿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值得探讨,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立法宗旨,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该公司主张牛先生的养老保险赔偿诉求有一部分超过了仲裁时效,其依据是《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从表面看,该主张有合理的一面。因为仲裁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牛先生在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就应当知道自己这项权利被侵害,其一年后再追究,显然超过了时效期间。


  但是,《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法律规定仲裁时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权利关系安定、保护义务人、对疏于行使请求权人以有效压力,进而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本案中,该公司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社保经办机构有记录,不存在因举证困难而承担法律风险,故在牛先生一时疏于主张权利或在职期间迫于就业压力而不宜主张权利,就导致其胜诉权的丧失,会产生实质的不公平。


  就本案而言,认定牛先生的诉求未过仲裁期限符合仲裁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劳动立法精神,实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质平等的立法宗旨。


  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如果将《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的特别时效仅仅局限于工资,是没有对劳动报酬进行正确的理解。该;劳动报酬;应采用广义解释,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包括工资、加班费和社保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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